复康巴士视像录像系统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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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提升服务质素及协助事件调查,香港复康会复康巴士(下称「本会」)在巴士车辆上装设视像录像系统(下称「录像系统」)。

2 张贴告示

装有录像系统的巴士,会于车厢内外当眼处张贴告示。

3   录像资料

录像系统录像范围包括巴士车身外围及车厢内进行录像。

4   使用录像数据守则

4.1  本会只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使用录像系统:

(a) 事件调查;

(b) 向本会承保之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保险调查;

(c) 由香港警务处或其他执法机关进行的罪案调查和罪案防备措施;

(d) 由法庭进行的检控或法律程序。

4.2  录像数据之保留

(a) 录像数据已被加密并储存于录像系统之内。

(b) 所有录像数据需经下载及透过指定的计算机软件才可查阅。

(c) 录像系统内的录像数据会于约十四个公历日后被新录像数据自动取代(确实保存时间视乎录像系统之容量及每天新增之录像资料量)。

(d) 经下载而其后确定无需进一步跟进的录像资料,本会将予以销毁。

4.3  录像资料之下载

(a) 除因4.1所述的目的外,本会不会从录像系统下载录像数据。

(b) 如需下载,本会会于有关申请获批准后三个工作天内,授权员工到相关巴士下载录像数据。

4.4  要求下载及查阅录像数据申请之批核

(a) 有关要求下载及查阅录像资料之申请,须根据本会制订的程序由指定职级的员工批核;

(b) 如欲查阅有关其个人录像资料或要求本会提供有关复本的人士,必须于数据摄录日期起计十个公历日内,以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如有关录像未有记录其个人资料,或该录像涉及其他人士之个人资料,则除非获得有关当事人书面同意,本会将拒绝申请;

(c) 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有关豁免条文可应用或资料当事人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会会向第三方之申请者(包括执法机构)提供录像数据;

(d) 根据4.4 (b)及(c)项提出的申请,无论获批准与否,本会会因应录像数据多寡及处理程序而收取适度的行政费用。

5   有关上述政策的查询,请致电复康巴士(852)2817 8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