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康巴士視像錄影系統使用政策

下載 「復康巴士視像錄影系統使用政策」(FEG/15c)文件

1 目的

為提升服務質素及協助事件調查,香港復康會復康巴士(下稱「本會」)在巴士車輛上裝設視像錄影系統(下稱「錄影系統」)。

2 張貼告示

裝有錄影系統的巴士,會於車廂內外當眼處張貼告示。

3   錄像資料

錄影系統錄影範圍包括巴士車身外圍及車廂內進行錄影。

4   使用錄像資料守則

4.1  本會只在下列情況下允許使用錄影系統:

(a) 事件調查;

(b) 向本會承保之保險公司所進行的保險調查;

(c) 由香港警務處或其他執法機關進行的罪案調查和罪案防備措施;

(d) 由法庭進行的檢控或法律程序。

4.2  錄像資料之保留

(a) 錄像資料已被加密並儲存於錄影系統之內。

(b) 所有錄像資料需經下載及透過指定的電腦軟件才可查閱。

(c) 錄影系統內的錄像資料會於約十四個公曆日後被新錄像資料自動取代(確實保存時間視乎錄影系統之容量及每天新增之錄像資料量)。

(d) 經下載而其後確定無需進一步跟進的錄像資料,本會將予以銷毀。

4.3  錄像資料之下載

(a) 除因4.1所述的目的外,本會不會從錄影系統下載錄像資料。

(b) 如需下載,本會會於有關申請獲批准後三個工作天內,授權員工到相關巴士下載錄像資料。

4.4  要求下載及查閱錄像資料申請之批核

(a) 有關要求下載及查閱錄像資料之申請,須根據本會制訂的程序由指定職級的員工批核;

(b) 如欲查閱有關其個人錄像資料或要求本會提供有關複本的人士,必須於資料攝錄日期起計十個公曆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如有關錄像未有記錄其個人資料,或該錄像涉及其他人士之個人資料,則除非獲得有關當事人書面同意,本會將拒絕申請;

(c) 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有關豁免條文可應用或資料當事人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本會會向第三方之申請者(包括執法機構)提供錄像資料;

(d) 根據4.4 (b)(c)項提出的申請,無論獲批准與否,本會會因應錄像資料多寡及處理程序而收取適度的行政費用。

5   有關上述政策的查詢,請致電復康巴士(852)2817 8154。